税务稽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关联企业,应及时向有共同管辖权或更高层级的稽查局报告,建立“追源头,清残余,震威慑”追查制度.这不但有利于丰富稽查案源,还可以提升打击的深度和广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优化稽查管理方式
1.建立跨区域稽查机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稽查质效、体现集约化要求的原则,在分类分级的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组建跨区域稽查部门,专司查处跨区域重特大打骗打虚案件,从机构上解决跨区域稽查协调难的问题。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2.开放稽查局协查权限。要适当修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条,增加“赋予稽查局异地协查权限”等内容,例如,“根据案情需要,对跨区域案件的相关各方单位或个人,可由案发地税务机关检查人员为主体,在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下,开展协查(第三方调查)。经协查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的,案发地税务机关可向相关地区移送线索,由相关地区深入查处并及时向案发地税务机关予以回复”。这样,既可以发挥案发地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又利于统筹协调办案所需经费、人员、设备等需求。
3.实施多维式稽查制度。一是要做实税收共治机制,要在总局、省局层面做实四部委联合打骗打虚机构,健全联合机制。二是要建立线索移送制度,公安、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审计中发现涉税违法线索的,可以利用共享平台传递至税务稽查部门,并入案源数据库。三是要完善案件追查措施。税务稽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关联企业,应及时向有共同管辖权或更高层级的稽查局报告,建立“追源头、清残余、震威慑”追查制度。这不但有利于丰富稽查案源,还可以提升打击的深度和广度,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4.强化稽查局人员配置。一是在稽查人员结构上,要向省局、市局稽查局倾斜;在稽查人员质量上,要向专家类、复合型、年轻化的方向发展。二是要实行专业化团队式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增加培训机会、提升培训质量、加大激励力度,重点培养一批了解信息处理技术、具有数据分析能力、熟悉外贸业务流程、掌握税收专业知识、适应长期团队作战的稽查专业队伍。
二、创新案件查处机制
1.改进案件查处方式。一是共同查处。对涉及地域广、案情复杂的大案要案,可以由相关税务机关共同查处。具体地,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牵头部署,明确整体要求和查处方案,统一提取数据资料,集中开展查前分析和人员培训,适时采取个案汇报、片区推进、实地督导、总结推广等方式,促进共同查处,整体取得实效。二是专案查处。对线索清晰、案情复杂、影响恶劣、具有典型税收违法嫌疑的特定案件,可以设立专案组,由指定领导担任专案组组长,从统一协调、实施检查、查处定性、移送公安等方面,采取“一线专管”的方式完成全程工作。三是主办查处。对一地为主并涉及其他地区的大案要案,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案发地税务机关直接展开检查,取得证据资料,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对链条上游企业交易的真实性予以查证,采取主办地、参战地、协查地之间的“捆绑作战”方式,实现链式打击。
2.完善案源推送模式。一是要根据案源分布与稽查力量配比原则,把握节奏,增加频率,合理下发稽查任务,避免案源集中推送使查处和取证繁琐过密而带来的压力。二是要由内部控制节点,分层次按重点案件先推送、疑点多的先推送、预警过线先推送的顺序进行发放,以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落实管理责任,严格保密措施。
3.调整案件考核机制。进一步调整现行考核指标体系,在强调案件查处责任的同时,根据办案成绩和所起作用,推行双向加分、全程激励机制。一是要对案件查处主办地给予加分,对协办地适当加分。二是要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虚开等证据资料的适当加分,同时对下级税务机关实现税款入库的给予加分。三是全程各环节,可比照前述方式对相应税务机关给予加分或适当加分,对主动循线深入、扩大战果、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加分和通报表彰。
4.拓宽成果转化效能。一是要整合案件相关信息资料,对涉案的人员信息、货物生产信息、账户信息、操作手法等,要及时进行整理、审查,形成规范统一的电子档案库,以便共享。同时,利用数据发掘和云计算等技术自动关联嫌疑人、发票、资金流,抢先一步布控监督。二是要运用多效税务管理手段,将有虚开、骗税行为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将其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较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防止短期开票后注销、走逃或借用他人身份从事其他不法涉税行为。三是要完善典型案件曝光制度,强化宣传、定期通报,经过正面舆论引导其依法经营。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1.出台打骗打虚行政规章。要统一行政判定标准,细化取证要求,明确调查的重点和关键要素,划分清楚行政与刑事处罚。例如,走逃或注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的,可以根据上游虚开的定性对出口企业的行政行为判定为骗税,而不是依据司法部门的判定结果。因此,在条件准允的前提下,要及时出台有关定性骗税的行政规章或稽查指引。
2.修订《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一是要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明确跨区域稽查部门的职能定位,赋予其行政执法权力,从法律层面为跨区执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要补充完善虚开与骗税的定义及其认定要素,更新不法分子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统一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3.细化司法解释有关内容。要积极推动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更新完善刑事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开、骗税的内容。细化虚开、骗税罪的定刑标准及认定依据,明确量刑的证据标准、取证范围等,划清行政与司法责任边界及行政证据与司法证据转换方式,增强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
四、集成案件信息应用
1.加快稽查数据集市建设。一是要经过对稽查数据集市的建设,拓展智能稽查的运用,推进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二是要经过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银监部门传递资金流信息,海关传递报关和抽检信息,建设部门传递建筑信息,商务部门传递备案信息等多个着力点,完善税务稽查信息大数据库建设,实现涉案信息随时可查、随地可查、随机可查,以提升案源管理水平,客观高效地锁定大案要案线索,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2.拓展对案件的数据支撑。一是拓展横向数据支持。要提升涉税信息整合度,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经济案件移送涉税信息,整合金税三期、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系统数据,打造税务稽查信息平台,建立税务稽查信息综合应用数据库。二是拓展纵向数据支持。要推行跨区域横向税务信息数据支撑管理方式,对查办大案要案稽查人员开放全部涉税数据的查阅权,可经过远程开放和实地稽查的方式展开,以提高税务稽查案件数据的获取、跟踪分析,有效解决跨区域涉案信息追踪难问题。同时,还要对协查系统增设评价机制,经过发函协查核实无问题的,自动对收发函双方进行正面评价,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参考指标。
3.延伸对成果的数据挖掘。要积极研发税务稽查成果转化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成果转化率,更好地指导案件查处。具体而言:一是建设案例数据库。案例数据库要涵盖案件主要分类、基本情况、案件性质、作案特点、稽查手段、借鉴作用等内容,以便指导同类型案件的查处。二是建设稽查案卷数据库。稽查案卷数据库要包括涉案纳税人信息、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案件发生地信息、走逃户身份信息等内容。三是搭建信息惩防体系。要经过串案、窝案成果数据归纳演绎,剖析重点防范人群、区域、行业、口岸等特征信息,提高预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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