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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增值税问题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11-27 16:34:57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也应当就开具专票部分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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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们是营改增企业,年销售额超500万元转的一般纳税人,请问现在还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转登记的条件,即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2005年成立,2019年5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想6月份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11月份再申请转回小规模,问截止到10月份销售额不足500万的计算,是2018年11月到2019年10月份期间的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合计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该企业11月份申请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不足500万元的计算是2018年11月到2019年10月份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合计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原进项留抵待企业再转为一般人时还可以继续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在总局没有文件规定前,原进项留抵税额,不得抵扣。

  4.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内,请问免税跟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系吗?有人说必须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不能免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也应当就开具专票部分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

  同时,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栏是“***“,这张发票是合规的吗?

  答: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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