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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捐赠增值税待遇不同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9-21 11:22:17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外购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视同销售货物的用于免税项目的,则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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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捐赠,增值税待遇却不同。

  一、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货物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例外情形:向汶川、玉树、舟曲、芦山、鲁甸地震灾区无偿赠送货物免交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经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无偿赠送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注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既可以享受免交增值税优惠,也可放弃免税权,可筹划,因为适用免交增值税政策不一定较划算。

  二、无偿提供服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例外情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属,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例外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思考:吉祥公司将外购价1800万元公允价6000万元的办公大楼,无偿捐赠给四川慈善总会用于公益事宜,外购该建筑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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